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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检法司四机关明确办理死刑案件应遵循5项原则雷蒙机

时间:2022/12/03 00:24:43 编辑:

公检法司四机关明确办理死刑案件应遵循5项原则

公检法司四机关明确办理死刑案件应遵循5项原则 2011: 近几年来,一些地方先后发现个别刑事重大冤错案件,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,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刑事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。为了切实把好死刑案件的事实关、证据关、程序关、适用法律关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11日联合出台的《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》提出,办理死刑案件应当遵循五项原则。  这五项原则是:  ——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。《意见》指出,必须继续坚持“严打”方针,正确运用死刑这一刑罚手段同严重刑事犯罪作斗争,有效遏制犯罪活动猖獗和蔓延势头。同时,要全面落实“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”宪法原则,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。坚持依法惩罚犯罪和依法保障人权并重,坚持罪刑法定、罪刑相适应、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和审判公开、程序法定等基本原则,真正做到有罪依法惩处,无罪不受刑事追究。  ——坚持保留死刑,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。《意见》指出,“保留死刑,严格控制死刑”是我国的基本死刑政策,必须继续贯彻执行。要完整、准确地理解和执行“严打”方针,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,坚决依法判处死刑。我国现在还不能废除死刑,但应逐步减少适用,凡是可杀可不杀的,一律不杀。必须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,严谨审慎,既要保证根据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,杜绝冤错案件的发生,又要保证定罪准确,量刑适当,做到少杀、慎杀。  ——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,保障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合法权利。《意见》指出,在侦查、起诉、审判等各个阶段,必须始终坚持依法进行诉讼,坚决克服重实体、轻程序,重打击、轻保护的错误观念,尊重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诉讼地位,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等诉讼权利,避免因剥夺或者限制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而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。  ——坚持证据裁判原则,重证据、不轻信口供。《意见》指出,只有被告人供述,没有其他证据的,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;没有被告人供述,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,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。对刑讯逼供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、被告人供述和以暴力、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害人陈述、证人证言,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。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的案件,必须做到“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”。证据不足,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,应当作出证据不足、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。  ——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。《意见》指出,对死刑案件适用刑罚时,既要防止重罪轻判,也要防止轻罪重判,做到罪刑相当,罚当其罪,重罪重判,轻罪轻判,无罪不罚。对罪行极其严重的,必须依法惩处;对具有法定“应当”从轻、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,依法从宽处理;对具有法定“可以”从轻、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,原则上依法从宽处理;对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也依法予以考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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